县、区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市抗击疫情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部署,为纾解我市企业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和期限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执行自2020年2月起至6月份终止。免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2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由中标施工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减免申请,市人社局、税务局商相关部门共同核准。
二、关于企业划型
由市人社局牵头,市统计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参与,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划型实行数据共享,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企业划型结论报经市政府最终确认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人社局提起变更申请,由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后报市政府确认。参保企业类型划定后,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三、关于减免费操作流程。
为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社保费减免无需企业申请,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按原流程正常申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20年2月已缴费的企业,对于中小微企业批量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四、关于缓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缓缴申请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市人社局、经信局、税务局、财政局共同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后作出是否同意缓缴意见。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有关工作安排
为及时贯彻落实社保费减免缓政策,由市人社局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长,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经信局、统计局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并组成工作专班。
各相关部门将密切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定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枞阳县、义安区社会保险费减免缓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减免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2020年3月6日
附件: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减免缓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刘 鹏 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曹仕平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市社保中心主任
杨明华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 宏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朱永平 市经信局党组成员、中小企业局局长
何庆霞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成员:
市人社局 陈 龙、朱海琴
市税务局 张 俊
市财政局 王玉红
市经信局 丁 静
市统计局 曾庆平